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摘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业委员(Committee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Construction of CABEE,缩写CBC),对外简称“国建施工委”,内部简称“施工委”。
第二条 施工委是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业委员(Committee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Construction of CABEE,缩写CBC),对外简称“国建施工委”,内部简称“施工委”。
第二条 施工委是由全国从事建筑节能安装及装饰施工企业、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以及相关科研、设计、检测、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二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施工委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本规则开展工作。工作定位聚焦于施工现场的信息化管理和一线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升,重点打造龙头企业良好形象,形成绿色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施工体系,促进建筑节能行业的绿色施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成为被用户认可的全国建筑节能施工权威平台组织。
第四条 施工委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委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施工委的业务范围:
(一)工作定位聚焦于施工现场的信息化管理和一线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升。
(二)推动建筑节能施工领域与互联网+的融合,建立绿色施工产业信息管理平台,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BIM应用等技术赋能传统企业,提升建筑节能行业建造水平和施工质量;定期向全行业发布数据分析报告,为相关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
(三)推动建筑节能行业施工人员数据库的搭建,建立产业劳务社群平台。针对劳务个体,完善实名制管理,构建信用评价体制,形成公平客观的技能评定办法,为节能行业施工企业推荐优质劳务,助力从劳务群体到产业工人的转化;
(四)代表施工企业参与或承担有关规划、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组织贯彻实施,参与岗位技能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评审,组织实施相关施工技术的专项攻关。
(五)协助政府部门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授权的行业管理及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次序,规范行业的市场行为,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指导下参与及组织行业优秀项目等评选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欠薪问题与子女教育问题,积极参与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七)代表施工企业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关系,协调会员与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争议调解活动;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行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参与或组织国际及国内展览会和技术考察等活动;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承担政府部门、上级单位、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施工委会员均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本会以施工企业的会员单位为主(占比不低于70%),材料生产等其它单位为辅(占比不高于30%)。凡拥护本会工作规则的下列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取得保温、装饰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与建筑节能装饰行业相关的产值达到2000万以上的材料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检测、院所等单位;
(二)承认并保证遵守本工作规则,自愿申请参加,自觉维护行业利益,并与其他会员单位和睦相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由施工委秘书处办理登记,发给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新会员推荐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施工委工作规则、执行施工委的决议;
(二)维护施工委合法权益,遵守施工委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施工委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转发施工委信息,向施工委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施工委,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半年内未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施工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连续伍届会员即为永久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施工委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施工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与施工委年会同期举办,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会员代表大会,视为同意多数意见。
第十六条 施工委会员须遵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定期参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专顾委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永久会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工作。常务委员会人员的任免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核同意。主任委员采取轮值制,非轮值期间同样享受主任待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名誉主任、副主任委员、专顾委主任、副秘书长,审核通过新增或退出会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代表报告工作;
(五)领导施工委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施工委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施工委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1/2以上的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主任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会员代表大会,视为同意多数意见。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委员会是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委员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委员人选,报常务委员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委每届贰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专委会工作,熟悉建筑节能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七)秘书长需专职。
第二十三条 当值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工作规则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发展新增会员或退出会员,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在建筑节能装饰施工材料领域确有专长的专家担任,作为本会开展业务活动的指导和技术顾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顾问,为本会重大问题做决策参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委按照国家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严格执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施工委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施工委领导班子或常务会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施工委终止动议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施工委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施工委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施工委工作规则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业委员会筹备组
二〇二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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